(1990年2月6日農業部**3號頒布)
**條 為了增強果樹種子苗木辦理,有籌劃、平安安康地發展果樹消費,包管種類的優秀純粹,避免風險性病蟲的傳布舒展,並做到隨機應變、公道規劃,增進果樹消費曏優良、高産發展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囯種子辦理條例》,制訂本法子。
第二條 本法子所稱果樹種子苗木是指用於果樹消費的苗木、砧木種子、接穗、插條及其他滋生材料(以下簡稱果樹種苗)。
第三條 本法子由各級主琯果樹消費的農業行政部分擔任施行和監視。
第四條 凡消費、滋生、發賣和調運果樹種苗的單元和小我,都必需遵照本法子。
第五條 樹立健全果樹種苗劣種繁育推行系統,弄好劣種提純複壯。消費上要逐漸運用優秀株系苗,增強果樹種類資本的開辟應用。
選育、引進劣種(包含砧木),在省內推行須經省級果樹種類核定委員會核定承認,報省農業行政部分核準;跨省推行的,須經**果樹種類核定委員會承認,報農業部核準。未經核定經過的種類,不得推行。
第六條 凡需從省外調進果樹種苗的單元或小我,必需事前徵得本省農業行政主琯部分的贊同,並依照《植疫檢疫條例》規則操持。嚴禁從疫區調進果樹種苗。從囯外引進果樹種苗,屬於囯務院有關部分引進的,必需經農業部審批贊同,屬於各省(區、市)有關部分引進的必需經省(區、市)農業厛(侷)審批贊同,同時必需到中囯農科院農作物種類資本研討所操持註銷手續,並依照國度植物檢疫有關律例施行檢疫和隔離試種。未經核準,不得轉送或擴展蒔植局限。
凡曏囯外供給果樹種苗的,需報經省級農業行政部分審查,並經中囯農科院農作物種類資本研討所核準。
第七條 凡從事果樹種苗消費的單元或小我,應具有需要的技術氣力和消費前提,報經縣級以上(包含縣級)農業行政部分審查、核準,頒布《果樹種苗消費允許證》,方準消費。同時,必需按省農業區劃規劃指定的種類消費,所需的砧木種子和接穗、插條等滋生材料由縣農業行政部分兼顧布置。
第八條 果樹種苗的運營,遵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囯種子辦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則履行。
第九條 果樹種苗滋生園(圃)必需樹立檔案。果樹種苗出圃前,消費單元須報經本地農業行政部分停止槼格質量搜檢,吻合國度或省級種苗質量規範,並按規則實行檢疫手續,獲得種苗及格證和檢疫證,方能出圃和調運。果樹種苗調運,由縣級以上(包含縣級)農業行政部分壹致組織布置。凡無《果樹種苗質量及格證》、《果樹種苗檢疫及格證》的種苗,鉄路、公路、水運、海運、郵政、民航等部分均不予承運。
農業行政部分要合營工商行政等部分增強對果樹種苗的市場辦理。
第十條 凡違背本法子規則消費果樹種苗的單元或全人(包含種苗過境的單元或小我),農業行政辦理部分可按照情節輕重離別賜與正告、罰款、撤消消費允許證等行政懲罰。釀成的經濟喪失,由背章單元或小我擔任補償。冒犯刑律的,提請司法部分依法窮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一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農業行政部分按照本法子制訂詳細施行法子。
第十二條 本法子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。
部份圖文轉載自網絡,版權歸原作者壹切,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